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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汝冰
來源:執行那點事兒(ID:shangrubinglawyer)
近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關于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和延期開庭的規定。其中有三點關乎律師開庭前的準備工作,詳述如下:
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146條“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應當嚴格限定在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法官多次延期開庭的情形將受到限制。
申請延期審理的程序性規定
訴訟中發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需要延期開庭的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應當在發現上述情形后,三日內向本院院長或經院長授權的副院長報告,并提出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院長或者副院長應當在兩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述情形發生時,距離開庭不足五日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及時報請院長或副院長批準,這樣就進一步在程序上壓縮了主審法官延期開庭的自由度。
關于延期開庭的次數
根據最高院去年發布的《規定》第3條,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得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及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延期,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得超過一次。明確的延期開庭“次數”,將有利于律師準確把握案件時間維度,合理安排參與訴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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