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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士倩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在正常情況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辦理施工許可證和實際開始施工的前提條件,案涉項目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予施工并已實際投入使用,屬于未批先建,其過錯和責任也主要在于發包人和建設單位。
即使案涉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在案涉項目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仍應予以支持,并不能據此改變原審判決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0)最高法民申1137號 撫順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簡要案情】
一、2011年12月,撫順某公司作為招標人,中機某公司作為投標人,雙方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雙方簽訂了總承包合同;約定中機某公司承包供熱改造項目EPC工程;
二、2012年3月2日,正式開工;
三、2012年12月20日,中機公司、撫順某公司、主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調試單位、監理單位六方對案涉工程辦理了移交手續;
四、2013年10月15日,項目竣工驗收;2013年11月30日,雙方簽訂工程結算書;
五、2014年11月9日,質保期結束;
【爭議焦點】
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裁判結果】
即使案涉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在案涉項目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仍應予以支持,并不能據此改變原審判決結果。
【相關規定】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簽訂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四證”之一,是承發包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就應當已經辦理完畢。但在實踐中,出于利益考慮,甚至甘愿繳納罰款,也要先行建設,經常在四證不全的情況下即簽訂施工合同開工建設。
《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相關內容,該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規定,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工程項目,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終字第102號 貴州某水泥廠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當事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上述合同應屬無效。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法定義務主體是發包方】
《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了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法定義務主體是建設單位,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在發包方,造成承包方損失的,發包方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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